日期:2016-11-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附件: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