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22
(财办税〔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树立大局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将财税〔2016〕36号文件告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典型企业,并进行必要的政策宣传和解读。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沟通,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中分别选取代表性企业,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对试点后企业税负、经营业绩、利润水平等指标进行动态分析。为试点企业做好服务,认真听取试点企业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到的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政司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