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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11-22
(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