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6]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0]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