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22
(财税〔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