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等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暂定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机关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由地税机关委托其代征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为保障纳税人及时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现将本市代征工作办税场所情况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全市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办税场所
2.全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增值税办税场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附件:1.全市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办税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