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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5-08

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中关村、丰台、方庄、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办点,及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经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提取情况分别填写不同的申请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因购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项销户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到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见附件1),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需填写提交的业务申请表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bjgjj.gov.cn)下载,填写后用A4纸打印并签字,申请表格式不得修改,提倡双面打印;也可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领取。
  管理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的指导和培训,督促经办人认真履职为单位职工办理缴存和提取业务。单位经办人不配合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管理部可以依缴存人申请办理。如果缴存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缴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办理。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专职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连续从事审核工作三年以上应轮换岗位。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应分别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能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办理支付业务。
  (一)购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申请表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具体指新建商品住房的期房和现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的期房和现房、存量商品住房(也称二手房)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所填表内的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是指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申请人有住房补贴的,可在表内提取限额栏在购房金额的数额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提取限额,二者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款。
  (2)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也称两限房)
  已签订购房合同申请提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未签订购房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选房确认单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需填写所购住房项目名称、单价、住房建筑面积和首付款金额,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通过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保障资格,是否经过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公有住房(也称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改售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也称大产权人)给申请人开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据原件(只能提供收据复印件的,需售房单位在收据复印件上盖章),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收据遗失的,由原房改售房单位出具收到购房人支付售房款具体数额的说明;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出具说明的,由管理部依据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核算。
  (4)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5)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按照协议中明确的购房人实际缴纳的房价款金额提取。协议中未注明的,需要提供购买回迁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由审核人员确定提取金额。
  (5)申请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上述四种住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6)一份,还可进一步便捷办理。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7)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或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填写《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8)一份,经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审核人员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申请人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9)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4.夫妻一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9)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5.夫妻购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如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时,根据所购房屋的类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提取限额可在购房款范围内自行确定,二者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款。
  (二)租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申请表
  1.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无法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重新申请。
  2.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合同、发票原件,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夫妻一方已办理租房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三)因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1)一份。提供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产权证号,按照实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提取。
  (四)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2)一份。办理退休销户提取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因发生继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继承人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3)一份。
  (六)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填写《特殊事项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4)一份,可以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出境定居户口注销人员,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外籍、港澳台在京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需销户人员身份证、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刑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缴存人离职离京,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由缴存人在新建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5),交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为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申请人长期不在中国境内或患病行动不便未办理联名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没有联名卡的、退休销户提取未办理联名卡的;管理部可将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的储蓄账户;由银行代办点受理符合条件的应报所对应的管理部批准方能将资金转入申请人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的储蓄账户。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原则上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如经办人未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应通过询问、验证、上门核查等方式核实虽不是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但确实接受单位法人委托,由管理部认定经办人资格。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经办人身份,经核实身份后方可办理业务。
  (二)单位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基本信息的填报,也可在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申请表到管理部柜台办理。通过网站填报具体步骤为:单位经办人登录网站首页,在“网上业务-单位业务办理”栏目中注册,按网页提示指引录入单位的基本信息,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录入付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打印《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6)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通过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申请表具体步骤为:单位经办人登录网站首页,在“常用下载-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并填写《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7)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到所选管理部柜台办理开户登记手续。柜台工作人员经初审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登记开户,并退一份加盖审核意见的申请表给经办人,一份管理部留存。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原因,指导经办人重新办理。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缴存金额。为方便安全考虑,建议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支付。
  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在管理部柜台确定托收日后,为了确保首次委托收款成功,应在托收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未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的,应使用转账支票等其他缴款方式办理。
  (四)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的单位,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委托收款银行、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对单位经办人进行授权,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加盖市工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原件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2.单位委托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持管理部提供注明委托银行收款编号的《单位托收信息确认表》,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后,到缴存的管理部及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提供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五)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受理具有资质的单位代办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的资质许可是指其营业执照中应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人事委托”或“人事代理”的经营许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部应详细核查,提出明确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
  (六)单位经办人查询缴存人个人信息时,须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缴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办理补缴业务未突破月缴存额上限且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时,不再向管理部提供补缴说明。
  (七)个人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封存在原单位,不得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已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转移到其他管理部的集中封存户。缴存单位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的,管理部核验注销情况无误后,可将职工封存信息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
  三、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个人密钥、签章和业务印章的管理
  (一)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的密钥及签章由本人保管,不得擅自移交他人使用或交由他人代管或代操作。工作人员应通过修改密钥登陆密码等方式防止个人密钥失密。
  (二)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的业务权限应由管理部进行授权。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申领新密钥、变更密钥权限、注销密钥的,填写《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申领、变更、注销密钥申请表》(见附件19)一式两份,加盖支行印章提交管理部,由管理部审核同意加盖印章后,一份报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办理手续,一份报归集执法处备案。申领新密钥需同时提供申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管理部应及时对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的临时密钥、备用密钥进行全面清理。对一年内无任何业务操作,符合密钥注销条件的闲置密钥报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归集执法处备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不得超用途或超范围使用印章,不得对未经审批的事项擅自用印,严禁对任何空白件(包括空白协议、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人证书、便笺、凭证等)用印。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各类印章应由专人统一保管,银行代办点保管人员名单及操作员对应印章号应报管理部备案。每日业务办结后,业务印章不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将印章集中放置于专用保险柜(或铁皮柜)加锁加密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人保管,不得将保险柜钥匙乱丢乱放或擅自交由他人保管,不得将保险柜密码外泄,严防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因个人对密钥、签章及业务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发现密钥、签章及业务印章被他人使用应立即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六)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将工作人员名单向管理部报备,工作人员离职前需由管理部向中心信息技术处调取离职人员业务数据,并会同银行代办点对离职人员业务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申请注销的密钥需于工作人员离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交回信息技术处,并报归集执法处备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业务档案的管理
  (一)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在办理缴存、提取、转移业务过程中受理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业务票据作为凭证类档案留存,单位登记开户和变更材料、存疑提取材料、未通过征信审核材料等作为非凭证类档案留存,按照业务档案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原则上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对受理的业务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整理装订,档案整理装订情况作为管理中心对受托代办银行的考核管理的一部分,管理部负责做好对银行代办点档案整理装订的检查指导和验收。不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延伸柜台试点期间档案保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41号)文件的要求,将分类整理好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对应的管理部。
  (二)管理部及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按照档案类别以月为单位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凭证类档案每卷厚度不超过2.5cm(约200-250张A4纸厚度),非凭证类档案每卷厚度不超过3cm(约250-300张A4纸厚度)。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将当日业务票据进行分类,按业务类型填写《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20)放在每日档案材料首页,每月十五日前应将上月整理装订成卷的档案移交至对应的管理部,并填写《管理部与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交接单》(见附件21),交接单附在每月档案最后一卷的末尾一同装订。管理部每月末制作银行网点及人员表放在当月档案最后,按照本部、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顺序统一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编号、归档保管。
  (三)管理部对银行移交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检验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统计月报表》(见附件22)上报对应的管理部。各管理部汇总本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档案统计报表,于每月三十日前报送管理中心。
  五、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
  对发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移交其上级分行进行处理。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又不组织整改的,或虽整改但仍不合格的,管理部要及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其上级分行并停止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对违规违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的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已完成网上签约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二)发现个人申请提取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发现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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