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08
京国税函〔2018〕1号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点取消有关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国税系统实际,在税务总局业务事项和报送资料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事项取消原则
业务事项取消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逐步取消有关事项。原业务事项可在其他事项办理过程中完成办理的,予以合并;原业务事项已不再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要求的,予以取消。
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一)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无法获取的,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要求报送。
(三)根据业务合理性判断,部分资料税务机关留存后无实际意义的,不再要求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
(二)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附件要求,开展相关科室、办税服务厅及管理所干部政策培训,涉及全市通办的业务要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受理标准执行,确保各项要求实施落地。
(三)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